
津财会〔2017〕19号
各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市财政局统一开展了我市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工作)。截至目前,我市产权登记工作整体开展较顺利、进展较平稳,但是部分市级单位和区级单位存在对产权登记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办证积极性不高、工作推进力度不大等问题,为全面推动和完成我市产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推进
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既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实施产权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加快推进产权登记工作,对于强化产权意识、理顺产权关系、夯实管理基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部门要提高开展产权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做好产权登记工作。
二、保证质量,及时办理
产权登记原则上以登记申报日期上一年度年末为基准日,产权登记内容应当与资产清查结果相对应,与资产核实后的数据相一致。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产权登记工作,保证登记质量。具备条件的市级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要指定专职部门、专职人员负责产权占有、变动、年检等产权登记工作,确保产权登记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截至目前,尚未集中开展产权登记证补办工作的区和市级主管部门应以201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开展产权登记补办工作,集中补办工作原则上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今后,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末将本部门、本区产权登记办理情况、数据分析情况、存在问题情况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至市财政局。
三、明确范围,查漏补缺
产权登记的范围为财政部门履行财务和资产监管职责的已取得或拟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所属)企业。
对《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我市市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5〕16号)文件附件中未正向列举出的单位,也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四、实行年检,加强监督
已办理产权登记证(表)的单位,于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要求办理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予通报。同时,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财政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现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督促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未补办产权登记的,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不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未通过的,应当限期办理或改正,逾期仍未办理或改正的,暂停办理其相关资产管理审批事项”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8号)文件精神,对于无故未完成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所属)企业,在完成产权登记前,财政部门将暂停其新增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办理。
2017年3月3日
(联系人:王树双;联系电话:23205722)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