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津财建二〔2017〕37号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已被废止,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印发的《转发〈财政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05〕16号)予以废止。
2017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