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财规〔2021〕5号
滨海新区财政局、海洋局:
为加强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7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以下简称保护修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我市用于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保护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涉海规划,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注重实现海洋生态产品的综合价值,推动提高优质海洋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财政部政策调整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保护修复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保护修复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拨付保护修复资金,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管。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组织保护修复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任务清单分解方案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督、综合成效评估,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加强项目管理并实施监管等工作,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管理。
第六条 保护修复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管理。对重点区域海域、海岛、海岸带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治理,提升海岛海域岸线的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支持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
(三)能力建设。支持海域、海岛监视监管系统,海洋观测、生态预警监测建设,开展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调查等。
(四)海洋生态补偿。支持全市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
(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得申报和使用保护修复资金:
(一)属于市级、区级或市区两级共同财政事权或有明确责任主体的项目。
(二)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用海、用岛、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
(三)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或督查整改未到位的项目。
(四)涉及审计、督查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
(五)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六)海洋生态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
第八条 市规划资源局根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有关规划和保护修复资金支持范围,提前确定下一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改革任务,编制保护修复资金支持方向的下一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 市规划资源局根据自然资源部、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形势、财力状况等,选取确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项目储备情况、保护修复任务量、保护修复工作成效、预算执行率、绩效评价结果等,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提出保护修复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条 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竞争立项,对未设置绩效指标或绩效指标设置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市规划资源局建立的市级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十一条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制定下发保护修复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指南,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充分考虑地理条件、经济状况,避免盲目跟风、照搬照抄式的生态修复工程。
申报项目需具有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技术路线科学,核心内容成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项目用海要求,不涉及利益相关方问题,有专项政策资金配套和技术力量支持,具备实施、运行和后期维护条件,责任主体明确,运行维护资金渠道明确、稳定,监管机制健全,且建成后能够可持续运行。绩效指标可量化、可考核。要合理科学测算项目总投资,充分考虑财力情况,不搞大规模建设,同一项目不得与其他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申报。
能力建设类项目需以提升项目实施区域海洋防灾减灾能力为目标,以解决项目实施区域海洋防灾减灾问题为导向,重点选取海洋灾害易发多发的滨海湿地分布区实施已建海底工程生态化建设,尽量避免内河等低灾害风险区域。
第十二条 区海洋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向市规划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申报项目。申报项目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经区海洋局、区财政局审查的项目实施方案(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或审批文件),同时附项目平面规划示意图、项目实施前现状图、项目修复后效果图等材料、申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地方政府资金筹措方案、拟拆迁补偿调查统计表等)、设施建成后运行维护资金来源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择优纳入项目储备库统一管理,并于年末将项目储备库情况在市规划资源局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有效期内均可作为申请保护修复资金支持项目,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
保护修复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应在上一年度入库。
第十五条 市规划资源局和市财政局依据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工作任务,对照中央项目储备库的入库要求,对已储备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成熟程度等排序,确定实施保护修复项目,提交实施项目建议清单,联合行文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报送,并通过自然资源领域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管理系统申请入库。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我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保护修复资金使用管理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保护修复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