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财行政〔2004〕29号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民政局,有关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公安分局要及时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增项工作,收费时必须出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为切实减轻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经济负担,确保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工作顺利进行,对《通知》中规定的减免对象,在初次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民政部门发给的有效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制证手续,减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1、农村五保户,提交五保户凭证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免交工本费。
2、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凭《特困救助卡》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制证手续,免交工本费。
3、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制证手续,免交工本费。
4、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含伤残抚恤保健金)的优抚对象,凭民政部门发给的领取证以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制证手续,免收工本费。
5、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凭《灾民救助卡》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制证手续,减半交纳工本费。
6、因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凭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临时救济补助凭证及有效证明办理制证手续,减半交纳工本费。
对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实行居民身份证减免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居民的关怀。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规定,认真执行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减免工本费贫困居民的审核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应清楚反映享受减免政策人员的基本情况、减免理由及减免意见。
对上述减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经费缺口,由市财政负担。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