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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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33XY/2023-0007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财行政〔2008〕41

各区县财政局、司法局: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要求,我们在对全市各区县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支出情况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各区县财政保障能力和司法机关业务发展需要,研究拟定了《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十四

附件:

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现就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定保障标准的原则

(一)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各项收入和行政性收费要按规定上缴财政,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二)突出重点,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所需公用经费,特别是业务经费等要作为重点予以保障;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日常开支要足额给予保障。

(三)因地制宜、分类制定的原则。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经费开支标准为依据,在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各项经费开支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认真分析、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区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实际需要等各项因素,在规定的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内,研究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不搞“一刀切”。

(四)适时调整,合理增长的原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的增加和本区县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保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的合理增长,保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

二、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规定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特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包括行政运行的公用经费和基层司法业务费、普法宣传费、律师公证管理费、法律援助费等。其中,行政运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交通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在上述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内,各区县结合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经费保障体制,确定具体费用开支项目。

三、分类最低保障标准

分类最低保障标准是指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内最低年人均数额。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根据各区县人均财力水平确定为三类,其中:

(一)塘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和武清区7个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为2.7万元。

(二)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4个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为2.2万元。

(三)河北区、红桥区、汉沽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7个区县,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为1.7万元。

个别区县因财政困难目前还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可按照两部文件规定,制定分年度落实计划,确定经费逐年增长的比例,原则上三年内达到最低保障标准。

四、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

(一)充分认识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重要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含区、县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是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肩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帮教安置、社区矫正等重要任务,在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是建立和完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能作用,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工作的基本措施,也是实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合理保障、有效保障的重要依据。各区县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重提高基层政权执政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高度来认识和支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工作。

(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从今年起执行,原则上三年内达到确定的标准。现执行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不得降低经费保障水平,还应根据财力和需要保持合理的增长。

(三)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预算管理,并加强预算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降低执法成本,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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