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财金〔2007〕20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地方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二、我市地方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企业,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地方担保类企业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工作,按照市和区县分级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局分别负责办理。
三、我市地方金融企业其子公司、分公司(分行)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地方金融企业负责办理。
四、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金融企业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汇总情况,报送市财政局金融处。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