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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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转发《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33XY/2023-0007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财金〔2009〕1

各小额贷款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公司在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二、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在下一年4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公司在发生重大财务事项变动时,应在发生后的30日内将有关材料向市财政局备案。主要备案事项包括: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呆账准备的提取情况及董事会关于财务方面的决议等。


附件: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九年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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