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津财金〔2009〕1号
各小额贷款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公司在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二、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在下一年4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公司在发生重大财务事项变动时,应在发生后的30日内将有关材料向市财政局备案。主要备案事项包括: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呆账准备的提取情况及董事会关于财务方面的决议等。
附件: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