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财库〔2005〕8号
各财政局:
2002年,市局制定了预算拨款凭证领销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市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使用的预算拨款凭证实行了编号管理,并对预算拨款凭证的领销、使用和保管等做了具体规定,在控制财政资金支付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上述编号管理的预算拨款凭证已使用近三年时间,为避免预算拨款凭证在使用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决定启用新版预算拨款凭证。
新版预算拨款凭证编码规则为:预算拨款凭证由两个汉字和七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汉字部分分别表示市级和各区县财政。如:市级XXXXXXX为市财政局专用,和平XXXXXXX为和平区财政局专用。具体编码情况详见附件《预算拨款凭证编码表》。
新版预算拨款凭证从2006年1月1日起启用,目前财政总预算会计使用的预算拨款凭证同时作废。预算拨款凭证管理中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市局《关于印发〈预算拨款凭证领销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库[2002]18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预算拨款凭证编码表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