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财库〔2011〕12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满足单位日常核算的需要,自2011年4月15日起,我市启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滚筒机打票(以下简称“机打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打票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规定式样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一级和二级行政事业单位,二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由二级单位代理)和各区县财政局从2011年4月15日起,可到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办理机打票的领购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本装票或机打票,并按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机打票的领购、使用、登记和核销等工作。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滚筒机打)式样及印制说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