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财综〔2003〕2号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有关区县农经委、林业(农林)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二、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集中用于全市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为20%;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区县用于本区县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为80%。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应专项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森林资源管护系统建设、调查规划设计、护林防火等开支。
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确保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在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时编制的《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后恢复植被面积主要造林措施》,在常规植树造林任务外,恢复不少于被征用或占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面积,并接受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应返还各区县使用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各区县财政部门。使用时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使用。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六、有关征收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的规定仍按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津政发[1994]43号)文件执行。
市 财 政 局 市 物 价 局
市 林 业 局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