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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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33XY/2023-0009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财综〔2005〕10号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明确以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实行中央和市两级审批制度,除国务院和市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区县政府以及区县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均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

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规定,凡本市新增的行政性收费、涉及审批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要实行听证制度。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在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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