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财综〔2005〕10号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明确以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实行中央和市两级审批制度,除国务院和市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区县政府以及区县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均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
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规定,凡本市新增的行政性收费、涉及审批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要实行听证制度。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在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