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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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33XY/2023-0009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财综〔2007〕14

塘沽、汉沽、大港区财政局、海洋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自2007年3月1日起,养殖用海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所在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并按规定使用。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根据使用海域环境、海域使用权人性质和养殖方式确定(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在国家尚未出台政策规定前,暂按此征收标准执行。

二、各级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海域使用金减免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海洋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06〕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擅自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附件:天津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一览表

         ○○七年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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