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财综〔2008〕47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7月1日起,市和区县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或区县级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 “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缴纳土地出让金时,要详细注明土地出让成本、出让成本中加收的各项建设资金以及政府净收益数额,以便对不同用途资金的记账、核算、拨付。
三、为促使土地收购整理单位加快资金周转,降低收购整理贷款利息支出,各级财政部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应按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及时核拨土地收购整理成本。其中市财政局收到土地出让金后,根据市国土房管局的用款申请,将土地收购整理成本及时拨付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土地整理中心,再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土地整理中心分别拨付给各土地整理单位。
各土地整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成本。对弄虚作假,违规加大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成本的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金的支出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中规定的支出范围安排使用土地出让金,防止出现违规使用土地出让金行为。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后的科目设置,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执行。为了保持与我市历年财政收入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将土地出让金中的土地收购整理成本暂不列入财政收入统计口径,可采取一定方式(如列示“已扣除土地收购整理成本 亿元”)单独进行统计报告。
六、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七、各区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和国库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07〕33号)要求,做好季度报表的编报工作,及时汇总并报送相关报表。
八、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