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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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33XY/2023-0009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财综〔2009〕33

各区县财政局,有关区县农委、林业(农林)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育林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

三、育林基金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代征,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取的育林基金按照市级10%、区县90%的比例分配,由林业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使用。

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育林基金的支出范围,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所需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育林基金中列支。

    

           ○○九年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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