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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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33XY/2023-0009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财综〔20104

各区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监察局、审计局、国家金库塘沽中心支库、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现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各区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要求,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凡目前土地出让收支仍未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区县,应立即按照国家文件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土地出让总价款以及土地出让金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等内容。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按新修订的出让合同格式文本约定执行。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

三、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上缴入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缴入国库。具备直接缴库条件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应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缴入国库。

四、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各区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要加强协作,建立土地储备、出让及收入收缴信息共享制度。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土地出让成交情况等资料及时提供给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应将土地出让收缴情况及时反馈给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五、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制度。各区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应按照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08〕73号)要求,认真做好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六、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季度报表编报工作。各区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和国库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07〕33号)要求,认真做好季度报表的编报工作,及时汇总并报送相关报表。区县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为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次年2月10日以前。

七、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区县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国土资源分局、塘沽中心支库和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区县监察局、区县审计局于2010年3月5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各一份,并附电子版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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