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规〔2023〕6号
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各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会计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会计监督类)》及其适用规则,现予以印发,各区财政局可参照适用。
附件:1.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会计监督类)
2.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会计监督类)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