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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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33XY/2023-0011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财规〔202310

各涉农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们制定的《天津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122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农业产业发展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编制相关规划和市级农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等,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指导、推动任务实施并监督任务完成。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编制区级农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以及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和监督项目实施等。提出年度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等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二)棉花种植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棉花生产。对种植棉花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给予补贴。

(三)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业创新攻关、种业企业扶优、种业基地提升、种业市场净化等方面。

(四)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重要战略农产品先进适用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应用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五)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六)扶持经济薄弱村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经济薄弱村发展产业项目,壮大村集体经济。

(七)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生猪、牛、羊、奶业等畜牧产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开展粮改饲以及有关试点等方面。

(八)渔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远洋运回水产品补助、渔业资源养护、减船转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产种业发展、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渔船渔港管理、渔业执法管理及基础能力提升、渔业政策服务、相关试点以及其他渔业相关工作等方面。

(九)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支出。主要用于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牛羊饲草料基地建设,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定量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等方面。

(十一)农业走出去和对外合作交流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南繁基地建设、对外合作交流、招商引资、农业展会等方面。

(十二)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发展提升和稳产保供等其他重点工作。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市财政局商市农业农村委在年度市级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国家和我市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上年度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水产养殖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渔船数量和功率数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国家和我市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

(三)实绩考核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

(四)绩效评价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和市级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基础、任务、实绩考核、绩效评价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委按照预算编制工作统一安排,提出下年度农业产业发展工作任务、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并函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报市人大审查批准后按程序执行。

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至市有关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应按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区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本专项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区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及时将资金兑付最终用款单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市级实施方案(含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30日内,结合本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编制区级实施方案后分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或我市政府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津财农〔2019134号)和《天津市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津财绩效〔202217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1231日。《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津财农〔201913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根据基础因素(85%)、任务因素(10%)、绩效评价(5%)。其中基础因素包括农作物、棉花、油料、蔬菜播种面积,果园面积,主要畜禽(猪、牛、羊)年末存栏量、淡水养殖面积等。任务因素包括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等。绩效评价因素指市农业农村委对各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对测算后资金安排超过实际需求的区,对超额部分进行扣减,按比例用于弥补有缺口区的资金需求。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规模×(基础因素×85%+任务因素×10%+绩效评价因素×5%+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

——棉花种植补贴。根据上年度棉花种植面积和补贴标准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本区上年度符合补贴条件的棉花种植面积(亩)×相应补贴标准。

——种业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数量、农作物品种研发与推广数量、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审核批复项目数量(审核认定品种数量)×相应定额补助标准(相应档次补助标准)+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相应定额补助标准+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

——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农产品,按照每个品种的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确定的重要农产品实施良种良法面积×相应补贴标准+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

——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包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按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数量×相应补助标准+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数量×相应补助标准+农业产业强镇数量×相应补助标准。

——经济薄弱村产业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按经济薄弱村数量和定额标准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经济薄弱村数量×相应补助标准。

——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主要畜禽养殖量、畜产品产量、任务实施条件基础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畜牧生产贡献率、稳产保供指标、任务指标等。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行动等国家确定的任务数量×相应补助标准+畜牧业发展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畜牧良种补贴任务数量×相应补助标准。

——渔业发展支出。主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任务数量和相应补助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级海洋牧场×相应补助标准+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相应补助标准+远洋渔业基地×相应补助标准+渔业绿色循环发展任务面积×相应补助标准+补助南极磷虾船数量×相应补助标准+远洋运回水产品数量×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市级统筹安排的渔业发展支出相应资金规模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相应资金规模。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支出。区级统筹资金根据中央财政到区奖励资金额度实行定额补助;市级统筹奖励资金根据基础因素(60%)、任务因素(40%)等测算分配。基础因素为生猪存栏量,任务因素为承担稳产保供指标、动物防疫任务、公路动物卫生检查站运行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 区级统筹资金+市级统筹相应资金规模(基础因素×60%+任务因素×40%)。

——农产品质量安全支出。对依法开展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定量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等按任务量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 ∑每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数量×相应定额补助标准。

——农业走出去和对外合作交流支出。按照具体政策任务和实绩考核等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南繁基地建设任务量、对外合作交流、招商引资、农业展会项目数量等)×相应定额补助资金。

注:除国家和我市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实绩考核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测算公式参考:

某区资金数=该区因素法测算补助数×调节系数(实绩考核得分/100/Σ[各区因素法测算资金数×各区调节系数(实绩考核得分/100]×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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