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规〔2023〕12号
各涉农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们制定的《天津市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天津市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耕地建设与利用方面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编制相关规划和市级耕地建设与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等,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指导、推动任务实施并监督任务完成。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编制区级耕地建设与利用项目实施方案,以及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和监督项目实施等。提出年度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市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主要支出责任,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区,通过奖补方式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和乡镇(街)财政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四)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有机肥替代化肥、耕地深松深翻等工作。
(五)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工作等。
第六条 乡镇(街)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据实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其中: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的上述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从市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的上述费用,按不高于6%据实列支。对地块分散、建设难度大确需增加上述费用的项目,不足部分可由各区统筹自有资金等渠道解决。市、区两级不得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列支上述费用。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筹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具体方式由市财政局商市农业农村委在年度市级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耕地建设与利用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对落实国家和我市部署的特定事项和试点任务等,实行定额补助。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上年度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种植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国家和我市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
(三)实绩考核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
(四)绩效评价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和市级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基础、任务、实绩考核、绩效评价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委按照预算编制工作统一安排,提出下年度耕地建设与利用工作任务、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并函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报市人大审查批准后按程序执行。
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至市有关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应按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区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本专项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区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及时将资金兑付最终用款单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结余资金优先用于以前年度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第十五条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市级实施方案(含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30日内,结合本区耕地建设与利用实际,编制区级实施方案后分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以及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或我市政府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津财农〔2019〕134号)和《天津市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津财绩效〔2022〕17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的重要绩效目标。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并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天津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津财农〔2020〕6号)同时废止。《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津财农〔2019〕13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市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本年度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本区符合补贴条件的年度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亩)×中央和市两级财政补助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或提升改造任务数量、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助标准进行测算。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区,通过奖补方式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本区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面积(亩)×中央和市两级财政补助标准+本区获得的激励资金额度。
——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通过定额补助支持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任务×相应定额补助标准。
——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根据任务因素(95%)、绩效评价因素(5%)测算。其中任务因素包括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数量、耕地深松深翻任务面积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耕地质量提升资金规模×(任务因素×95%+绩效评价因素×5%)。
注:除国家和我市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实绩考核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测算公式参考:
某区资金数=该区因素法测算补助数×调节系数(实绩考核得分/100)/Σ[各区因素法测算资金数×各区调节系数(实绩考核得分/100)]×资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