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规〔2023〕13号
各涉农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们制定的《天津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育等方面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编制相关规划和市级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施方案等,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指导、推动任务实施并监督任务完成。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编制区级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施方案,以及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和监督项目实施等。提出年度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方面。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以及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培育等方面。
(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以及农技推广特聘计划等方面。
(五)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持续支撑农业主导产业发展为目标,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依托现有优势科研、推广和生产资源组建并开展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集成和示范等方面。
(六)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区域试验和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以及应用先进适用、高产优质、绿色安全的农业技术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
(七)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主要用于对市级农担公司符合要求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进行补奖。
(八)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贴息支出。主要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通过市级农担公司增信获得“双控”业务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贴息。
(九)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市财政局商市农业农村委在年度市级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国家和我市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上年度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国家和我市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
(三)实绩考核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
(四)绩效评价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和市级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基础、任务、实绩考核、绩效评价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委按照预算编制工作统一安排,提出下年度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工作任务、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并函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报市人大审查批准后按程序执行。
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至市有关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应按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区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本专项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区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及时将资金兑付最终用款单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市级实施方案(含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30日内,结合本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编制区级实施方案后分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或我市政府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津财农〔2019〕134号)和《天津市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津财绩效〔2022〕17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津财农〔2019〕13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
测算方法及标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评价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评价×5%)。
——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包括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评价因素(5%)。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任务因素包括年度托管面积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评价因素×5%)。
——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评价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农民培训数量等。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根据承担的“头雁”培训任务量,按照相应补助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评价因素×5%)+“头雁”项目培育人数×相应补助标准。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40%)、绩效评价因素(2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农业技术人员数量等;任务因素包括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任务主体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40%+绩效评价因素×20%)。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支出。主要根据年度任务计划等定额测算分配。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数量×相应定额补助标准。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支出。主要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等定额测算分配。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项目数量×相应定额补助标准。
——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根据市级农担公司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对账面净资产放大倍数、首担和续担业务额、代偿和解保额等因素,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奖,并实行总额上限管理,补奖比例可结合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放大倍数5倍以内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首担金额*1.5%+续担金额*0.5%)+5倍以上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0.3%+Min(代偿金额,解保金额*1%)〕×奖补系数。
——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贴息支出。根据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流动资金担保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贴息比例测算。贴息支出实行总额上限管理,贴息比例和贴息期间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符合政策规定的农业经营主体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比例+符合政策规定的农业经营主体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比例。贴息总额实行上限管理,贴息比例和贴息期间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注:除国家和我市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实绩考核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测算公式参考:
某区资金数=该区因素法测算补助数×调节系数(实绩考核得分/100)/Σ[各区因素法测算资金数×各区调节系数(实绩考核得分/100)]×资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