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真过紧日子有关要求,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盘活闲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2月26日
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盘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盘活闲置资产,提高使用效益,建立健全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依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以及临时、应急、会议(活动)机构(指挥部)(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管理,是指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使用、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可调剂资产,以及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购置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包括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专用设备和可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其他资产,通过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物仓系统),采取虚拟方式,开展统一管理、调剂和退出等管理行为。纳入公物仓的资产,出仓前实物仍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保管。
第四条 公物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调剂,优化配置;
(二)盘活资产,厉行节约;
(三)应入尽入,共享共建;
(四)动态管理,高效便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公物仓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及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推动绩效管理;
(三)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制度;
(四)负责规划、建设和完善公物仓系统;
(五)负责对公物仓资产调剂、借用、退仓等事项进行确认;
(六)建立公物仓管理机制,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
第六条 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物仓资产进行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确认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公物仓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资产及时、完整、准确纳入公物仓系统;
(三)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所提交的公物仓信息进行核实检查,并开展公物仓管理及执行情况绩效管理;
(四)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报告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纳入公物仓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申请资产入仓,将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确保资产登记信息完整、准确,应入尽入;
(二)调剂或借用完成后,及时对公物仓资产实施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公物仓系统基础信息准确;
(三)负责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更新和完善公物仓资产情况,确保公物仓资产信息真实可靠;
(四)办理公物仓退仓等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八条 除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长期低效使用、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可调剂资产。低效使用资产包括1年内连续3个月未使用的资产;未有效支撑履职、利用价值低的资产;其他低效使用资产等。闲置资产包括经论证不需使用的资产;因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等原因与自身履职不相适应的资产;调剂或购入后从未使用的资产;其他闲置资产等。超标准配置资产包括超数量标准配置的资产和超价值标准配置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在开展资产盘点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可调剂资产,应及时纳入公物仓管理。
(二)因机构改革撤销、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先由承接单位接收资产,在改革完成后1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将可调剂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
(三)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购置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和专用设备等资产。由活动(会议)承办部门(机构)在活动(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将资产按照有关程序纳入公物仓管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或购置,可共享共用的科研、教学、医疗等设备。由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拥有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产权的单位等)在建设或购置后1个月内,将共享共用资产按照有关程序纳入公物仓管理。
(五)其他可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九条 公物仓管理程序包括:入仓、调剂和借用、退仓等环节。
第四章 入仓管理
第十条 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仓:
(一)申请。行政事业单位应入仓资产,通过公物仓系统提交入仓申请,及时、完整、准确登记资产名称、类型、型号、规格、性能等明细信息,并上传资产外观图片,提交本单位主管部门确认。
(二)确认。市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产入仓申请,经认真核实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物仓系统进行确认后按照程序登记入仓。
第十一条 入仓资产权属不变,由本单位实施日常管理,同时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章 调剂和借用
第十二条 公物仓调剂借用资产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紧密衔接,在预算编制中,涉及新增资产的,原则上应优先调剂借用符合条件的公物仓资产,确实无法调剂借用的再安排预算资金配置资产。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配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中选择,以无偿划转方式调剂给申请单位使用。调剂资产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单位查询匹配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新增资产配置的,首先根据所需资产类别、规格型号、数量等方面需求,通过公物仓系统进行查询。单位在公物仓系统中确认拟使用公物仓资产后,报送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二)主管部门审查和单位现场确认
市级主管部门在公物仓系统中核实同意拟选用公物仓资产的,市财政局通过公物仓系统通知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及申请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验。申请单位需在公物仓系统中填写资产现场核验结果,资产经现场核验适用的,启动公物仓资产调剂程序;资产经现场核验不适用的,将信息推送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三)资产调剂和出仓移交
资产经现场核验适用的,启动公物仓资产调剂程序,由申请调剂单位通过公物仓系统进行申请,经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公物仓资产调剂单》。市财政局对调剂事项进行确认后,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凭经确认的《公物仓资产调剂单》启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程序,办理好公物仓资产出仓移交手续,申请调剂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公物仓资产调剂事项确认后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程序,按照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资产调剂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产权属管理,及时做好会计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所需资产和财政承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普查、调查等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涉及配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借用,使用后按期归还原单位。借用资产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单位查询匹配资产
组织开展大型活动的单位,涉及配置资产的,首先根据所需资产类别、规格型号、数量等方面需求,通过公物仓系统进行查询。单位在公物仓系统中确认拟使用公物仓资产后,报送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二)主管部门核实和单位现场确认
市级主管部门在公物仓系统中核实同意拟选用公物仓资产的,市财政局通过公物仓系统通知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及申请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验。申请单位需在公物仓系统中填写资产现场核验结果,资产经现场核验适用的,启动公物仓资产借用程序;资产经现场核验不适用的,将信息推送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三)资产借用和归还
资产经现场核验适用的,启动公物仓资产借用程序,由申请单位通过公物仓系统申请资产借用,明确借用资产用途、期限等,经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公物仓资产出借单》。市财政局对公物仓资产借用事项进行确认后,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凭经确认的《公物仓资产出借单》启动国有资产出借程序,办理好公物仓资产出仓手续,申请借用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公物仓资产借用事项确认后的国有资产出借程序,按照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公物仓资产借用期间,由借用单位负责资产维修和保养,有关维修和保养费用按照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要求记账。借用单位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借用的资产,资产归还时的有关费用由借用单位承担并保证归还时资产的完好无损。
第十五条 共享共用资产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由相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在公物仓系统中录入资产信息,纳入公物仓管理期间权属不变,由本单位实施日常管理。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在满足本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同时,可对外提供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使用情况由本单位在公物仓系统中及时登记。
第六章 退仓管理
第十六条 公物仓资产因达到处置要求或单位需要自用时,由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公物仓系统提交公物仓资产退仓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财政局确认退仓。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及时更新完善公物仓资产信息,确保公物仓资产信息真实可靠。
对下列状态的资产定期进行处置:
(一)不易存贮或可能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三)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四)经认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七章 公物仓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依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公物仓功能模块(即公物仓系统),以资产卡片信息为基础,建设完善公物仓系统用于公物仓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公物仓系统以公物仓资产卡片信息化管理为基础,对公物仓资产进入公物仓、在公物仓期间及退出公物仓等不同阶段的管理事项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涉及的公物仓资产的基础信息及时维护,保证公物仓系统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加强公物仓管理与资产日常管理联动,通过清查盘点或日常盘点,及时发现符合条件的资产并申请入仓,提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公物仓系统衔接程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全面掌握本部门、本单位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和使用状况等。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将公物仓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于积极盘活资产、推进共享共用、节省财政资金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于存在应入未入公物仓或履行保管公物仓资产不到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部门,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资〔2022〕22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