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通用电子发票的公告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5-08-17 00:0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5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启用通用电子发票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1571日起,启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发票适用于除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医疗、高速公路和代管增值税项目以外的应税行为。无联次,影像规格为210mm×149.5mm

二、使用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主管地税局办理申请手续,通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开具,自行选择适合纸张打印电子发票信息。

三、受票方取得电子发票时,应查验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四、电子发票信息可通过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201577

 

 

 

 

 

 

 

 

 

 

 

 

 

 

 

 

分送:地税系统各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577印发

附件: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