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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收费收入管理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9-24 15:19

 

津财综〔201975

市教委、各区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33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收入秩序的通知 》(财预〔2018〕31 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教育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公办学校收取的学生缴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市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对教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纳入全国收费基金“一张网”对外公开。

三、教育部门应按照我市非税收入征缴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教育收费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工作,不得滞留收入或坐收坐支。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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