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财综〔2019〕75号
市教委、各区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33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收入秩序的通知 》(财预〔2018〕31 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教育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公办学校收取的学生缴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市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对教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纳入全国收费基金“一张网”对外公开。
三、教育部门应按照我市非税收入征缴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教育收费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工作,不得滞留收入或坐收坐支。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