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发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综〔2014〕72号
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
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14〕64号)规定,我市自2014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印刷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现将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核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核发
(一)门诊收费票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到市财政部门委托的市人社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购手续;市属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到市财政部门票据经办机构办理领购手续;区县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领购手续。
(二)门诊挂号诊察专用收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市属医疗机构到市财政部门票据经办机构办理领购手续;区县所属医疗机构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领购手续。
中央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到所在地区县财政部门办理领购手续。
二、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定价如下
票据名称 | 单位 | 印价 | 批发价 | 零售价 |
天津市门诊挂号诊察专用收据 | 元/份 | 0.065 | 0.07 | 0.075 |
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 | 元/份 | 0.12 | 0.125 | 0.13 |
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 | 元/份 | 0.11 | 0.115 | 0.12 |
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 | 元/本 | 9 | 9.1 | 9.2 |
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 | 元/本 | 9 | 9.1 | 9.2 |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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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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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文已转为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