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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保持平移不变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2-10 14:32

近日,《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市财政局网站对外公布并征求社会意见,公众可在2021223日前提出意见。

2020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对外公布,自202191日起施行。《契税法》授权地方确定具体适用税率以及因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或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征免征办法。根据《契税法》授权规定,我市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我市平移现行3%适用税率不变,同时对上述情形的减免税政策作出规定。

据市财政局有关同志介绍,按照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原则,我市维持现行3%契税适用税率不变,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政策目前仍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因此,平移现行税率对纳税人实际税负不会产生影响,也不影响个人享受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其中,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税率为1%。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为1.5%;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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