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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跨区处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9-23 09:01

为改善我市人居环境,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近日,市财政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印发了《天津市生活垃圾跨区处理生态环境补偿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我市生活垃圾跨区处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办法》规定了生态环境补偿以垃圾产生区政府向垃圾处理区政府补偿为原则,按生活垃圾实际跨区处理量计算收取,缴费标准以各区年度生活垃圾跨区处理量额度为限,采取阶梯式定价模式,额度以内生活垃圾按40元/吨收取,超出部分按50元/吨收取。《办法》还明确了生态环境补偿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区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综合整治、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区域协调、群众维稳等工作支出。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积极配合市城市管理委、各区财政部门推进《办法》落实落地,进一步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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