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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修订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0-22 13:39

近日,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市残联、人行天津分行修订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

本次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为依据,结合近年来财政部对保障金征收政策调整以及我市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一是增加相关文件依据,鉴于目前保障金征收政策已发生变化调整并在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因此在《办法》中增加了相关文件制定依据。二是明确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方式和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在《办法》中对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计算方式,以及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社会平均工资2倍等政策予以明确。三是调整保障金申报缴纳和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日期,将申报缴纳期调整为每年7月至9月,同时为方便缴费人申报,将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日期调整为与保障金申报期一致。四是明确保障金滞纳金征收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五是规范了行政区划和税务机构称谓。六是明确了《办法》执行期限,自202110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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