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天津市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告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修订了《天津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18〕15号)和《天津市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18〕14号),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时间为:2022年10月8日至10月14日,公开期限为7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反馈至邮箱:sczjnync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闫自仁;联系电话:022-23303740-2425
草案正文
天津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财办农〔2021〕1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市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方面资金。
第三条 编制年度预算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并适时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本着“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规划编制,推动和监督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下达年度市级实施方案,做好资金测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监督任务完成情况,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编制,配合市农业农村委制定市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预算资金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区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组织和监督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农业补贴、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产业发展、农田建设补助、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渔业发展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走出去和对外合作交流等支出方向,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业生产发展重点工作。
第七条 农业补贴支出。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棉花种植补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等方面。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棉花种植补贴。主要用于支持棉花生产。对种植棉花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给予补贴。
(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创新试点等方面。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特色农业生产急需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但超出比例不得高于20%。
(四)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主要用于引导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第八条 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
第九条 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等方面。
第十条 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扶持经济薄弱村产业发展等方面。
第十一条 种业振兴支出。主要用于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业创新攻关、种业企业扶优、种业基地提升、种业市场净化等方面。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支出。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其范围包括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等方面。
第十三条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支出。主要用于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其范围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牛羊饲草料基地建设,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
第十四条 渔业发展支持支出。主要用于渔业发展补助支出,其范围包括国际履约能力提升、建设现代化渔业装备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等方面;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支出,包括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渔民减船转产、海洋牧场建设管护、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定量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等方面。
第十六条 农业走出去和对外合作交流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南繁基地建设、农产品回运补助、对口帮扶、对外合作交流、招商引资、农业展会等方面。
第十七条 其他农业生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业生产发展重点工作。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精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担保补助等方式。具体由市财政局商市农业农村委在每年市级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测算方法附后)。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项目因素如下: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棉花种植面积等。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明确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三)实绩考核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
(四)绩效评价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和市级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基础资源、政策任务、实绩考核、绩效评价因素根据财政支出方向确定,并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农业补贴、农田建设补助、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中的渔业发展补助限定为约束性任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项目,通过区或单位申报、市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全部为约束性任务。对试点项目或据实结算任务,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委按照预算编制工作统一安排,制定下一年度市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其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提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并函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文件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函送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下达至市有关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应主动公开。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核算方式的通知》(津财农〔2021〕115号)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清单主要包括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应当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各区根据本区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本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但不得跨大专项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本专项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区级政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市级实施方案(含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30日内,编制区级实施方案后分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政策到期的,以及已从中央预算内投资或我市政府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市两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接受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监督。同时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津财农〔2019〕134号)和《天津市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津财绩效〔2020〕17号)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纪依规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8〕1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天津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天津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约束性任务。根据本年度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本区符合补贴条件的年度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亩)×中央和市两级财政补助标准。
——棉花种植补贴。为约束性任务。根据上一年度棉花种植面积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本区符合补贴条件的上一年度棉花种植面积(亩)×市财政补助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为约束性任务。根据基础资源(85%)、政策任务(10%)、绩效评价(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作物、棉花、油料、蔬菜播种面积,果园面积,主要畜禽(猪、牛、羊)年末存栏量、淡水养殖面积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等。绩效评价因素指市农业农村委对各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对测算后资金安排超过实际需求的区,对超额部分进行扣减,按比例用于弥补有缺口区的资金需求。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机购置补贴与应用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85%+政策任务因素×10%+绩效评价因素×5%)
——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为约束性任务。根据实际投保数量、单位保费和保费补贴比例进行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种植业实际投保面积×单位保费×60%+∑养殖业实际投保数量×单位保费×65%+∑农村保险实际投保数量×单位保费×30%+min(温室大棚保险实际投保量×单位保费×40%+其他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实际投保数量×单位保费×30%,限额为200万元或150万元)
注:1.食品集团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保费市级以上财政补贴比例为80%,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市级财政补贴50%,年度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2.市财政对蓟州区、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和滨海新区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年度补贴上限为200万元;对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补贴上限为150万元。
——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约束性任务: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按具体任务实施定额补助。指导性任务:包括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等政策任务。按具体任务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良种良法技术推广任务面积×定额补助金额+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区任务数×定额补助金额+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任务区数量×定额补助金额
——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约束性任务: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根据市级农担公司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对账面净资产放大倍数、首担和续担业务额、代偿和解保额等因素,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奖补,并实行总额上限管理。指导性任务: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等政策任务。主要根据政策任务(90%)、实绩考核(10%)等因素测算。其中政策任务因素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联合体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冷藏保鲜设施数量、农民培训数量等;实绩考核因素主要是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市级农担公司放大倍数5倍以内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首担金额×1.5%+续担金额×0.5%)+5倍以上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0.3%+Min(代偿金额,解保金额×1%)]×奖补系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测算补助标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测算补助标准+冷藏保鲜设施库容×测算补助标准+农民培训定额补助金额)×(90%+实绩考核得分/100×10%)]
——农业产业发展支出。约束性任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包括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按每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实施定额补助。指导性任务,包括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等政策任务。按照政策任务(90%)、实绩考核(10%)等因素测算。其中政策任务因素主要包括奶业生产能力提升任务县数量、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数量等,实绩考核因素主要是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数量×相应定额补助资金+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数量×相应定额补助资金+农业产业强镇数量×相应定额补助资金+[(奶业生产能力提升任务县数量×相应定额补助资金+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数量×相应定额补助资金)×(90%+实绩考核得分/100×10%)]
——种业振兴支出。约束性任务: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含生产性能测定)、种业创新攻关、种业企业扶优、种业基地提升、种业市场净化等方面。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审核批复项目数量(审核认定品种数量)×定额补助资金(相应档次补助标准)+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相应定额补助资金
——农田建设补助支出。为约束性任务。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或提升改造任务数量、单位面积补助标准和市级以上财政补助比例进行测算,具体计算方法另行规定。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支出。约束性任务:直接到区奖励资金;指导性任务:市级统筹奖励资金。主要根据基础资源因素(60%)、政策任务因素(40%)等因素测算。基础资源因素为生猪存栏量,政策任务因素为承担公路动物卫生检查站数量。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 直接分配到区奖励资金+市级统筹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60%+政策任务因素×40%)
——渔业发展支持支出。按照《天津市落实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总体实施方案(2021-2025年)》(津农委计财〔2021〕113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支出。约束性任务:主要支持依法开展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定量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等,按任务量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 ∑每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数量×相应定额补助资金
——农业走出去和对外合作交流支出。为指导性任务。按照具体政策任务和实绩考核等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南繁基地建设任务量、对口帮扶任务量、对外合作交流、招商引资、农业展会项目数量等×相应定额补助资金)×(90%+实绩考核得分/100×10%)+远洋运回水产品补助资金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1〕10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财办农〔2021〕1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两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方面资金。
第三条 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并适时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本着“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规划编制,推动和监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下达年度市级实施方案,做好资金测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监督任务完成情况,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中期财政规划编制,配合市农业农村委制定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市级实施方案,下达预算资金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区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组织和监督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耕地轮作休耕、大豆油料生产扶持等农业结构调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耕地深松等方面。
(二)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
(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主要用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地膜回收利用以及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等方面。
(四)其他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支出。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重点工作。
第七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精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具体由市财政局商市农业农村委在每年市级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十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测算方法附后)。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项目因素如下: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渔业水域面积、农业废弃物资源量等。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明确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三)实绩考核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
(四)绩效评价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和市级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基础资源、政策任务、实绩考核、绩效评价因素根据财政支出方向具体确定,并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项目,通过区或单位申报、市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全部为约束性任务。对试点项目或据实结算的任务,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委按照预算编制工作统一安排,制定下一年度市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其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提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并函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函送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下达至市有关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应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清单主要包括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应当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各区根据本区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本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但不得跨大专项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本专项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区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结转结余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市级实施方案(含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30日内,编制区级实施方案后分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政策到期的,以及已从中央预算内投资或我市政府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市两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接受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监督。同时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津财农〔2019〕134号)和《天津市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津财绩效〔2020〕17号)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纪依规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8〕1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天津市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天津市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耕地资源保护支出。约束性任务:轮作休耕、大豆油料生产扶持等农业结构调整,根据任务面积、补助标准或定额奖励资金进行测算,补助标准和定额奖励资金按照年度预算情况确定。指导性任务:包括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耕地深松等,根据政策任务(90%)、实绩考核(10%)等因素测算。其中政策任务因素包括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数量、耕地深松任务面积等;实绩考核因素主要是各区和市级部门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轮作面积×补助标准+休耕面积×补助标准+完成绩效考核的大豆油料面积所对应的定额奖励资金规模+∑(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数量×定额补助金额+耕地深松任务面积×补助标准)×(90%+实绩考核得分/100×10%)
——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为指导性任务,渔业增殖放流根据基础资源(40%)、政策任务(6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适宜放流水域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放流水生动物物种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渔业增殖放流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60%)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等,根据任务面积、补助标准或定额补助金额等进行测算。指导性任务:包括地膜回收利用等,根据年度实际回收且经评估达标的面积,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进行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任务面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棉花种植面积-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面积)×补助标准×(90%+实绩考核得分/100×10%)+年度实际回收且经评估达标的地膜回收利用面积×补助标准+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区数量×定额补助金额
背景介绍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修订了《天津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18〕15号)和《天津市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18〕14号),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天津市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0月8日至10月14日通过天津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