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19〕5号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财政征收局,财政票据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2018)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8〕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征缴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市人社局所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负责统一收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并向财政票据、征收部门申领财政票据,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缴库,收费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鉴定中心组织开展鉴定考试必要的经费支出,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予以保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同意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收入分成比例的复函》(津财综〔2011〕52号)同时废止。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
2019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