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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2-23 14:28

津财库〔20219

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我市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做好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编报范围

(一)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编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企业(集团)下属的事业单位不编报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二)各区财政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编报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包含所辖乡镇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

二、编报内容

   (一)各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规定,组织、指导所属单位编制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并对所属单位编报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汇总。

(二)各区财政局在组织编制本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8号)规定,编制2020年度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报表附注、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

三、编报要求

(一)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夯实基础工作,准确划定编报范围,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分析深入完整。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均应填报年初数、本年增加数和本年减少数,并做好与财政总预算会计、总决算、部门决算、国有资产报告、债务统计报告等相关数据的衔接。统筹疫情防控和报告编报工作,把疫情防控要求贯彻报告编报工作始终。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全面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固,加强规范财务基础管理,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同时加强财务报告分析利用工作,发挥政府财务报告重要作用。

四、工作安排

(一)市级各主管预算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于430日前将本部门2020年度财务报告(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数据(含所属单位数据)报送市财政局。

(二)各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于630日前将2020年度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数据(含所属单位和乡镇)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集中审核,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中如有重要情况或问题,请及时反馈沟通。联系电话:23303740-2812


                          2021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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