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1〕23号
市人社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部分考试项目的函》(津人社办函〔2021〕200号)收悉。经研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考试考务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20〕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变更以下考试、考务费项目名称:
将“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变更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将“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变更为“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变更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变更为“初级、中级、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变更为“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上述考试、考务费名称变更后,除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外,其他项目收费范围、对象、标准、收入分成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市人社局按规定程序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批复。
三、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务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103045004)科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考试考务费”(103043310)科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