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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天津市财政票据》(天津市出售 公有住房专用票据)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6-04 18:04

财综〔202131

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市财政征收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区财政局,各区住建委:

落实《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要求,统一规范财政票据式样,结合我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工作需要,现将启用《天津市财政票据》(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用票据)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天津市财政票据》(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用票据),同步代替原《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办理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及后续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使用。新版票据为打六联,具体式样见附件票面要素填列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规定执行。

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将自通知印发之起至2021630日设置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有票据和新版票据行使用。自202171律使用新版票据,原《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时停止使用。

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市财政局征收局按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监督检查等工作。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新版票据的领、登记、保管、使用与缴销,并组织做原票据登记造册、核准、销毁等工作。

、各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新旧版票据衔接工作。凡公有住房出售业务中使用其他票据,或违反相关票据管理规定的,将依据《政票据管理办法》(政部令第104)有关规定处理。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16104号)自202171日起废止。

附件:《天津市财政票据》(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式样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1520日       

附件

《天津市财政票据》(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式样






1.面要素。包括:政票据监制章、印制的票据码、印制的票据名称、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印制的票据号码、电子票据号码、校验码、开票日期、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联次等。

2.体字号。标题为汉仪中15,居中;正文字体为汉仪楷体,7.5

3.规格大小。成品尺寸:210mm×127mm,误差不超过0.1mm

4.联次及纸张、墨色、套章、防伪等要求:

票据为六联:分别为购房人收据联、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联、售房单位记账联、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记账联(两联)、存根联。

购房人收据联(第一联)纸张采用彩纤无碳复写上纸,克重:45g/m2;墨色:棕色(黄色底纹);号码:左侧9位,右侧10位,防伪荧光红号;在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红色荧光);在正中位置套印淡黄色财政票据标识(直径30mm;距标题左侧5mm处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财政票据标识(直径12mm,在紫外线显示浅绿色)左下方位置套印收款单位专用章(红色荧光)。

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联(第二联)纸张采用彩纤无碳复写中纸,克重52g/m2;墨色:绿色;号码:左侧9位,右侧10位,防伪荧光红号左下方位置套印收款单位专用章(红色荧光)。

售房单位记账联(第三联)纸张采用彩纤无碳复写中纸,克重52g/m2;墨色:色;号码:左侧9位,右侧10位,防伪荧光红号。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记账联(第四联)纸张采用彩纤无碳复写中纸,克重52g/m2;墨色:色;号码:左侧9位,右侧10位,防伪荧光红号。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记账联(第五联)纸张采用彩纤无碳复写中纸,克重52g/m2;墨色:色;号码:左侧9位,右侧10位,防伪荧光红号。

存根联(第六联)纸张采用彩纤无碳复写下纸,克重47g/m2;墨色:色;号码:左侧9位,右侧10位,防伪荧光红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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