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金〔2022〕27号
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受托运营机构: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金〔2020〕57号)(以下简称指引通知)、《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绩效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金〔2020〕4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绩效自评暨2022年度绩效目标值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绩效自评工作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请各机构按照指引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自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评价依据、目标实现程度、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基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经营计划、经营情况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绩效评价计分等相关证明材料,并于2022年5月15日前,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评价。
(二)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受托运营机构。请市融资担保基金受托运营机构按照指引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融资担保基金运营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二、关于2022年度绩效目标值填报工作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请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绩效评价年度目标值,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于2022年5月15日前,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二)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受托运营机构。请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2022年绩效评价目标值,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确定并下达2022年度绩效目标值。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各机构应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二)内容完整,符合实际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评价结果符合实际,对自评等级为“中”以下等次的,要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三)完善机制,加强结果应用。年度绩效自评结果将作为市、区财政给予政策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2022年4月8日
(联系人:吴冠东;联系方式:23311489)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