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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贯彻落实《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2-06 11:05

津财金〔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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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津党办发〔20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一)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金融企业应按照《暂行办法》确定的标准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实施细则,细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1.实施细则应包括负责人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项目、标准、管理措施等详细事项。

2.金融企业要以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为上限,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合理制定内部各职能部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标准,全面规范各级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3.金融企业要将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实施细则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各级子企业报母公司备案。

)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的要求

金融企业要严格制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从严控制天数和随行人员数量,不得安排无经营业务、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

)从严控制效益较差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

金融企业在出现非政策性因素亏损的次年,或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期间,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负责人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增长。对此类情形,由金融企业自行对照和认定后执行,内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负责监督。

)严守底线红线

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及本通知明确的各项要求。严禁为金融企业负责人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相关费用一律按规定据实报销和列支,不得预提不得超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金融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金融企业负责人应当自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3个月内,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并由金融企业收回。

二、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管理

(一)合理编制预算

1.金融企业要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合理编制预算,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当年预算金额不超过上年执行数的120%,对于上年执行偏离度较大、本年预算金额超过上年执行数较多的项目,应说明具体原因。

2.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应在每年4月底前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企业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和监事会。主要备案内容包括:

1预算及执行情况表包括本年度总体预算数额和上年度预算及执行数额;

2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说明包括本年度预算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与上年度预算和执行的对比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分析,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规范预算调整程序

1.金融企业年度间负责人调整变动的,可通过追加预算、总额内调剂等方式,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对年初预算进行调整,同时,在次年备案材料中对该情况进行补充说明;预算调整幅度达到或超过年初预算总额20%的,应重新备案。

2.对于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预算超过年初预算总额的,应调整方案后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对于年度预算总额未发生变动,仅涉及人员变动、分工调整等导致个人预算金额发生变动的情况,不再进行预算方案调整决策程序,待年度结束后,对其实际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于次年4月底前一并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并抄送本企业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和监事会。对无特殊原因,年度预算执行偏差过大或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水平大幅高于金融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由本企业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和监事会发出管理提示函或约谈企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有效实施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监督约束作用

1.金融企业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管理。金融企业内部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要加强对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执纪问责。

2.金融企业监事会要进一步发挥监督约束作用,加强对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日常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强化监督问责

1.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是其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适时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金融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2.财政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督和抽查督查力度。一经发现上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弄虚作假、违反或未正确履行有关规定的企业,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20221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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