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教〔2022〕42号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
按照财政部近期来函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加强我市中央和市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监管,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务必高度重视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直达资金),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的要求。请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务必高度重视,从讲政治的高度,推动建立常态化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各区财政局、教育局要着力强化经费管理,加快执行进度,明确资金标识,做好跟踪监控,切实落实好直达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
二、切实做好资金保障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要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确保按规定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并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纳入年初预算,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结果运用。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确保责任落实。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务必加快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执行进度,及时将有关支付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跟踪支出进度和流向。
三、强化资金使用管理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务必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同时,学校要进一步健全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强化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会计人员培训,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
四、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要督促学校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资金规模和规定的标准执行,严把支出审核关,据实列支,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市教委、市财政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区在相关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教委、市财政局反馈。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2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