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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东湖道(纬四路 一期)工程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4-08 16:01

津财综〔2024〕10号

天津临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免缴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东湖道(纬四路一期)工程项目海域使用金的请示》(津临港采前〔2024〕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由天津临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产业公司)立项并办理海域使用手续,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临港经济分区GKe01、02、03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津滨政函〔2015〕5号)、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南部区域市政配套道路工程有关公益性说明的函》以及项目立项备案登记表,该工程项目为城市主干道,道路建成后不向社会收取费用,属于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且在完成道路海域、土地等权证补办和维修达标后,由临港产业公司将道路设施资产无偿移交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三款和《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一条第三款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部海域使用金216,356,400元。

二、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改变海域用途或用海性质,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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