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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7-03 16:22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规范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我们起草了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入融合的重要要求,2017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推动智能经济发展建设智能社会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总体行动计划》及十大专项行动计划。在此基础上,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拟订了《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并于今年5月份世界智能大会对外公布。其中,明确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智能制造财政专项资金,以智能制造产业链、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加快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等新兴产业培育,促进军民融合发展。为确保上述智能制造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市区两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同步制定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以《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为依据,分为总则、支持范围和标准、项目申报和评审、资金拨付和管理、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附则,共七章十七条。主要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支持项目范围和标准、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项目绩效评价等方面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明确了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办法》第三条明确,专项资金由市和各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科技、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其中,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各区工业和信息化、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科技、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步审核、资金拨付和跟踪管理等工作。

(二)规定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范围及标准。《办法》第四至六条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工业互联网发展、机器人产业发展壮大、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大数据产业发展、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加强军民融合发展、提升智能科技研发创新能力、培育引进骨干企业、国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等十个方面。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予以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同时,根据不同领域项目特点,分别明确了资金的支持标准。

(三)创新建立项目联审机制。《办法》第九至十条明确,建立政府、投资机构、金融机构联合评审机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设立项目联合评价小组。其中,依托天津市智能科技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大数据发展等专家咨询委员会和高校及专业机构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库,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参与的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名单。专家库和机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次评审随机抽取部分专家和机构参加。评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推送给名单内所有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对接,实现“补、投、贷”联动。

(四)明确了项目申报流程。《办法》第十一至十二条规定,备选项目由各区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协会共同推荐。其中,市级行业协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组织需求指定,实行动态管理。市级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做好申报工作,并将推荐企业和项目名单提交对口市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分送各区主管部门。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含市级行业协会推荐项目)进行申报,会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查重后,分别上报对口市级主管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项目联合评价小组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统一组织项目评审或认定工作,根据专家和机构评审意见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

(五)明确了资金拨付流程。《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市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由相关区财政局连同区级专项资金一并拨付至项目单位。

(六)规定了项目绩效评价要求。《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区财政局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上报截至上季度末全部项目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拨付进度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

三、办法起草过程

为做好《办法》起草工作,我处会同市工信委、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改委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按照我市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的新理念、新要求,借鉴广东、重庆等外省市先进做法和经验,根据全市产业发展基础和重点需求等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财政资金保障及使用管理要求,就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方式和绩效评价等主要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同时,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总结分析各项现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创新提出了专项资金部门共管共用机制设立由市工信委、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组,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和政策落实工作,统一发布相关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提高部门间协调和为企业服务效率。建立各区和各行业协会的双重项目推荐渠道,保证项目挖掘的广度和深度。此外,建立联合项目筛选机制,邀请有意向的基金管理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介入项目筛选、评审等前置环节,对项目实施和企业发展前景提供专业化分析,并形成政府和投资、金融机构的项目信息共享和项目支持一致性意见,从根本上实现政府补助、机构投资和银行贷款的联动,形成资金合力。

在全面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多次修改形成了《办法》草稿。同时,我们就草稿广泛征求了市、区财政、工信、网信、科技、发改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的意见,并研究采纳了其中符合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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