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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2-14 15:5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天津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方案》(津政发〔2020〕8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在一定缺口。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有效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实施方案》。2019年9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等5部委印发《通知》,要求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坚持目标引领、立足长远、独立运营基本原则,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在推动本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我市正式开展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确保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改革主要内容

以《实施方案》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划转范围是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划转对象是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划转比例统一为10%。我市选定一家承接主体,对全市范围内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各区不再单独设立承接主体。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四、划转工作意义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增进民生福祉。二是有利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公平,避免将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通过增加税收、提高在职人员养老金缴费率等方式转移给下一代。三是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实现国有股权多元化持有,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发展成果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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