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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有关情况

来源:天津政务网 发布时间:2020-11-16 12:04

1.出台《规定》的背景意义                     视频》》

2.《规定》对国有金融资本界定的范围           视频》》   

3.出台《规定》遵循的原则                     视频》》

4.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职责                   视频》》   

5.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受托人的职责               视频》》    

6.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具体内容         视频》》   

7.如何理解出资人和受托人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和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视频》》  

8.如何理解财政部门委托管理的“四个不变”      视频》》

9.下一步,对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安排                  视频》》

                            
                                   
    

    访谈实录

    主持人:网民朋友们,大家好!《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颁布施行。今天我们邀请到市财政局副局长连东青做客天津政务网,向大家解读文件的有关内容。连局长,您好!

    连东青: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连局长,出台《规定》的背景意义是什么呢?

    连东青: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快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为我们开展各项工作明确了方向。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作出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201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具体职责,要求各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规定。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求我们结合目前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现状,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市司法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等部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认真研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拟定了《规定》,先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印发实施。

    《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决策部署和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厘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边界、规范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履职尽责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为我市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规定》有效解决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九龙治水”和管理规制不统一的问题,解决了部门职责交叉、责任界定不清晰的问题,理清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更加强化依法履职,依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利,通过市场化方式体现国有出资人意志。

    市财政局副局长 连东青

    主持人:《规定》对国有金融资本界定的范围有哪些呢?

    连东青:《规定》明确,一是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二是明确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国家控股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国有地方金融组织。三是《规定》结合当前管理实际,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实质性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都纳入范围,有利于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促进相关金融机构持续规范健康经营。四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必须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从金融资本的基本属性看,只有明确是国有的,才会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畴,执行统一规制,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管理规章制度,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抓好分级管理工作。按照出资关系和产权层级,由财政部门、受托人或者其他出资企业等来履行相关股东职责。

    主持人:连局长,出台《规定》遵循了哪些原则呢?

    连东青:《规定》包括总则、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管理与监督、重大事项管理、管理者选择与考核、责任追究、附则共七章二十八条规定。《规定》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一是“以管资本为主”原则。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二是市场化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采用市场化管理方式,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对国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三是审慎性原则。科学界定管理边界,明确责任清单,力求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规定》还明确,除对出资人的职责、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等进行具体规定外,《规定》充分考虑现阶段管理实际和有关部门意见,提出财政部门应当统筹产权关系、法人治理结构等因素,对国有金融机构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对政府及其部门投资的金融机构,由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对国有企业投资入股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执行财政部门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有企业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委托管理设立3年过渡期,并明确要求“四个不变”,即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受托人要定期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主持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包括哪些呢?

    连东青: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宏观上要建立健全“管住管好用好”、“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微观上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章程,对国有金融机构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股东义务。《规定》明确,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指导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实施基础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收益上交,依法行使所出资金融机构具体股东职权、制定公司章程、参与管理者考核任免、监督保值增值,制定规章制度以及督促检查等。同时,承担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优化资本战略布局、探索授权经营体制、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受托人履职、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等工作。

    主持人:连局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受托人职责是什么呢?

    连东青:受托人权利主要包括,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协同推进受托金融机构改革,向其派出董事、监事,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者选择和考核等。同时,承担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执行财政部门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充分履行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国有资本收益、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评价、监督和考核等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委托管理原则上不改变受托金融机构的人事、党建、业务监管等现行管理机制,但受托人要按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科学、规范设置管理金融资本的内设机构与人员配置,相关工作人员不能既管金融资本又管实业资本的原则,避免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管理交叉、风险相互传递、相互蔓延,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同时,受托人应注重推进董事会建设,通过公司治理机制,依法行使相关职责,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金融机构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主持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连东青: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基础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也就是出资人机构要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二是收益管理。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制度,以及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和优化资本配置。三是财务监督。财政部门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运营情况。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内外协调监督。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推动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工作制度,推动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五是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主持人:连局长,如何理解出资人和受托人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和管理者选择与考核呢?

    连东青:《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出资人机构参与公司治理决策的工作机制,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出资人机构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国有金融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出资人机构落实和监管国有金融机构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需要指出的是,向国有金融机构派出股权董事,依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利,通过市场化方式体现国有出资人意志,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效方式,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要内容。《规定》明确,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规则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同时,对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据此决定奖惩和薪酬。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主持人:连局长,如何理解财政部门委托管理的“四个不变”呢?

    连东青:一是财政部门的出资人身份不变。政府授权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门既是出资人,又是委托人。其他管理部门、机构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后,应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受托人义务,遵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接受财政部门评价、监督和考核。二是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等工作,对国有产权变动实施全流程动态监管。涉及股权管理的重大事项表决要经财政部门同意。三是执行统一规制不变。集中统一管理必须维护规则、制度的一致性,不能“撕口子、开天窗”,避免出现国有金融机构“两头靠、两头套”、相互攀比、钻政策空子的现象。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无论受托机构是哪个部门,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都应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四是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全口径报告国有金融资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其他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主持人:下一步,我们对贯彻落实《规定》有哪些具体安排呢?

    连东青:我们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认真履行好《规定》明确赋予的职责,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抓紧健全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一是开展产权登记专项行动。按照财政部部署,研究制定我市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任务节点和时间要求,按照摸清家底、分步实施、先试点后铺开的方式,会同受托人以及相关部门,组织我市相关金融机构做好产权登记,确保按时完成全市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管理的制度体系。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加快构建和落实全流程的基础管理制度,研究基础管理、绩效考核、股权董事、重大事项管理等管理规定,为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厘清财政部门和受托人权责清单。财政部门在《规定》明确的出资人职责与受托人职责基础上,应就产权管理、财务监管、经营预算、收益收缴、重大事项管理、业绩考核等具体事项,进一步列明工作清单,并对财政部门和受托人分别列明具体工作要求。

    主持人:好。再次感谢连局长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详细解读我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有关情况,本期访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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