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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9-08 18:06

一、 起草背景

20168月,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订了《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22号),有效期五年。该办法将于今年8月下旬到期,为加强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对政策依据文件、工作职责、资金拨付、项目撤销立项、政策有效期等内容做了一些必要修订。主要包括

(一)调整部分失效依据文件。由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已经到期失效,此次修订我们拟将依据文件调整为《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二)增加预算绩效管理、零基预算管理内容。一是根据中央及我市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增加“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内容。二是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的工作方案》,规范市财政局职责为: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等;市发展改革委职责为: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项目库有关工作,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下达投资计划、验收等。

(三)规范专项资金拨付流程。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资金拨付流程为: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对列入对区转移支付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下达至有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对列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拨付

(四)明确项目撤销立项内容。为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增加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撤销项目立项、收回专项资金等内容。

(五)延长政策有效期。明确修订后的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年。

三、办法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分七章十九条。主要内容为:

(一)部门职责: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对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办理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验收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项目库有关工作,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编制专项资金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下达投资计划、验收等工作;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

(二)资金支持范围:物流业发展重点建设项目,现代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现代物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物流业会展和论坛,物流业规划编制及国家组织的行业管理活动,按照市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开展的促进我市物流业发展的相关事项。

(三)资金支持方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促进物流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四)项目申报:凡符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各区或市属企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结果,下达专项投资计划。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五)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对列入对区转移支付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下达至有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对列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拨付。

(六)验收及撤项:项目验收按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对需撤销立项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或市属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撤销立项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撤项通知,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或市属企业)负责追回专项资金,最终交回市财政局统筹使用。

(七)项目监管: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市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市属企业按职责分工加强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专项资金。对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停止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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