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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0-11 18:15


1.问:《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随着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的绩效意识不断深化,“预算绩效”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对提高部门内部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良性作用不断释放,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力度不断加强。部分部门引入了第三方机构助力相关工作开展,发挥了第三方机构独立性、专业性、客观性的优势。与此同时,市级部门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委托方和第三方机构的职责分工不尽合理、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不太全面、监督管理措施不太明确、委托内容“超纲”等,需要加以解决。

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持续发展、向前突破,同时培养绩效“技术尖兵”、充实专家智库,市财政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实际,研究制定《暂行办法》,鼓励第三方机构发挥其各项优势,将其他领域内科学化、成熟化的技术方法和工作流程引入预算绩效管理领域,推动评价流程更为细化量化。

2.问:《暂行办法》的主要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带动预算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水平的优化,促进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提高,深化我市的预算绩效管理改革。

3.问:《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暂行办法》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一是总则,主要包括《暂行办法》的背景和目的、适用范围和环节、概念解释等。

二是职责分工和选聘管理,主要包括市财政局、委托方、第三方机构等各方的职责要求,委托方选聘第三方机构的相关要求等。

三是委托管理和档案管理,主要包括委托原则、委托方式,第三方机构须符合的条件,委托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工作档案管理等。

四是监督管理和结果应用,主要包括委托方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失信惩戒、工作质量评价等。

4.问:《暂行办法》涉及的主体是什么?

涉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委托方,即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二是被委托方,即第三方机构。

5.问:委托方可将什么业务向第三方发起委托?

为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委托方可在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复核、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预算绩效课题研究等环节内,选取部分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工作委托至第三方机构。

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委托方仅限于将部分事务性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参与,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6.问:委托方选择第三方机构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一)公平原则。委托方在委托过程中,应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涉及的领域、业务种类和内容,优先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采取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取第三方机构的,应遵守相关规定,创造平等竞争条件,提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

(二)独立原则。被评价单位应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在工作便利条件和工作材料获取方面提供支持,确保第三方机构能够独立完成委托事项。委托方、被评价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均应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避免评价过程中违法违规、徇私舞弊事件的发生。

(三)择优原则。委托方应在遵守采购程序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被评价事项的性质、涉及的领域、业务种类和内容,优先委托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执业规范的第三方机构。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智力资源和研究能力,以及在独立性、专业性方面的独特优势,精准发现问题,提出可行方案,从而带动绩效评价质量和被评价部门内部管理水平“双提升”。

(四)节约原则。委托方选用第三方机构,应当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厉行节约。委托方在确定第三方机构参与的工作内容中,应注重突出重点,对自评等不适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工作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合理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范围,避免委托方将预算绩效管理事项“全盘托出”,充当“甩手掌柜”。

7.问: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的条件是什么?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完备,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具备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服务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接受委托前的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成立不足三年的,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有适应预算绩效管理和改革要求的专业团队。

8.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委托方和受托方在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全流程中,应积极行使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促进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顺利开展,使评价成果客观反映实际。

委托方:

(一)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方案和工作规范,根据工作需要向受托第三方机构提出具体要求;

(二)协调相关部门或单位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的资料,保障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审核受托第三方机构提交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报告等;

(四)对受托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对其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评测;

(五)对委托事项进行验收,并按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委托协议支付服务费用;

(六)对委托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结果进行应用。

受托第三方机构: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二)独立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已接受的工作任务再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三)按照委托方的工作要求,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和出具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并报委托方审定;

(四)配备与受托工作能力要求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固定的服务团队,加强对绩效管理服务过程的内部审核和监督;

(五)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六)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及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工作报告负有保密义务,保管好工作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并于工作结束后及时与委托方做好交接,未经委托方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披露或公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信息;

    (七)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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