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9月29日印发执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收费性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中央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纳入《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管理,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中央一级审批。
二、征收对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三、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缴纳的上年度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四、征收单位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局负责征收。
五、申报缴纳
我市保障金按年计算缴纳,申报缴纳期一般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具体时间以税务和残联部门发布的通告为准。
六、收入级次
保障金收入为市、区两级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和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征收的保障金,以及各区税务局代征市级大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上缴市级国库;滨海新区税务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局、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征收的保障金,60%上缴市级国库,40%缴入滨海新区本级国库;其他区税务局征收的保障金,20%上缴市级国库,80%缴入本级国库。
七、支出用途
保障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八、减免规定
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分档减缴、暂免征收等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对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信息,责令限期缴纳、征收滞纳金;税务机关依据残联部门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征收保障金;残联部门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审计部门对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审计监督。
十、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