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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3-29 18:22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财政部门重新修订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专家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2016年,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财政部重新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办法),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017329日,市财政局结合财政部办法,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津财采〔201710号,以下简称现行《办法》),有效期5年,现行《办法》完善了评审专家选聘应聘、抽取使用和退出机制等,明确了评审专家工作纪律、异常处理、争议解决、回避情形、履职情况记录、劳务报酬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

5年来,市财政局依照现行《办法》持续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专家,有效评审专家数量大幅增长,规模不断扩大,充分满足我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需要。同时,随着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以及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发展和实际需要,现行《办法》在对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评审专业选择、职责权利义务、劳务报酬支付、不良行为、处理处罚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强化细化,持续提升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水平。为此,本着依法修订、突出重点、问题导向,强化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梳理了5年来在评审专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学习借鉴了上海、重庆、浙江等省市的先进管理经验,起草修订《专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评审专家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专家管理办法》修订过程

《专家管理办法》的修订经历了起草、修改、公开征求意见、再修改、公平竞争审查等诸多过程,修订过程中,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工作动态栏目,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从202231日至39日,共计7个工作日,截至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了17位社会公众的反馈48条意见建议针对反馈的意见建议,我们进行了充分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均予采纳并按要求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

三、《专家管理办法》包含具体内容

《专家管理办法》共设49条,另含4个附件,比现行《办法》增加了313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评审专家的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的基本概念等,通过建设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实现对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评价等全流程的监管。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共12条。明确评审专家的选聘程序、基本条件、申报材料、专业选择、信息变更、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解聘与不予续聘情形等,进一步梳理细化评审专家从入库到退出各类情形的具体条件和表现,有针对性的制定监管措施,提高动态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共6条。明确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的流程、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评审专家名单的保密和公告要求等,进一步细化了随机抽取的步骤和时间要求,针对可能出现的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现场评审专家数量不足、处理供应商质疑需原评审专家协助等特殊情形,梳理制定相关解决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共7条。从评审工作组织者的角度,全面梳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审工作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明确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场准备、现场注意事项、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等相关要求。

第五章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共7条。从评审工作参与者的角度,全面梳理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由其组建的评审委员会在参加评审工作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明确回避情形、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应急专家、出现争议等特殊情况处理、对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等相关要求。

第六章财政部门的职责,共4条。从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监管者的角度,全面梳理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明确培训考核、制定劳务报酬标准、履职评价结果分析运用、实行分级管理相关要求。

第七章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共6条。主要明确评审专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重点梳理了将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14种情形和暂停纳入随机抽取的10种情形,不断强化对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共3条。明确特殊人员参照执行、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和实施日期。

四、《专家管理办法》主要特点和变化

一是进一步强化评审专家入库管理。主要包括将现行的申请人随时申请注册改为市财政局根据评审专家库情况和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分批次开展评审专家选聘工作;增加了入库前需要进行培训考核和公示的工作机制;增加了成为评审专家需要提供本人单位开具的履职情况说明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两项材料。

二是进一步强化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将现行的评审专家入库后除发现存在解聘或违法违规行为外的“终身制”,改为评审专家期限不超过3,到期后需要进行续聘,重新提供或更新相关资料信息;同时要求评审专家在聘期内必须要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考核,未参加培训将不予续聘,培训考核不合格将予以解聘;明确评审专家相关资料信息发生变化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未按时更新将在一定时间内暂停纳入随机抽取范围。

三是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退出机制。增加了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熟悉使用计算机评审掌握系统账户操作等相关要求;明确对评审专家不予续聘的7种情形和解聘的5种情形,总体上比财政部《专家管理办法》的退出解聘情形细化增加了8种;明确对予以解聘的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四是进一步细化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将随机抽取程序细化到需求提出、抽取时间、抽取流程、名单解密等4个步骤进行具体阐述,切实提高随机抽取系统运行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提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项目,应当出具书面的自行选定意见并与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明确自行选定意见的主要内容、盖章要求以及各主管预算单位对此类项目的管理职责。

五是完善应急情况处理方式。在全国首先提出了应急专家的概念,主要用于应对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需要及时补抽的应急情况评审专家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是否成为应急专家。同时考虑到应急补抽项目的特殊性,应急专家提出了多次拒绝应急邀请在同意参加应急补抽项目后进行请假、不得迟到或不参加评审的更高标准和要求。

六是进一步强化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明确将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14种情形,比现行《办法》多7种,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将现行《办法》中的降低抽取概率情形取消,新增暂停随机抽取612个月10种情形,更加适用于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七是进一步完善我市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单独将我市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作为《办法》附件单独拟定,共计11主要变化是:明确外省市评审专家的概念和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的要求;明确市内交通费的补助标准和支付要求;明确劳务报酬的支付时限和方式以及税款扣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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