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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4-07 18:37

2016年,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32号令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作出规定。

为贯彻落实32号令有关要求,2017330我局印发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对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划分、交易机构确定、评估项目管理、制度备案和年度报告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进一步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工作,结合近年来有关制度更新和实际落实情况,我们重新印发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20224以下简称《通知》),有效期5年。

《通知》共分六部分,分别从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职责的划分、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补充要求、国有资产交易机构的确定、国有资产交易的评估项目管理、国有资产交易制度备案和年度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等作出了有关规定。

《通知》的出台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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