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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0-21 17:14

《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2210月11日印发,现就《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解读

《实施办法》共73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第1-7条,共7条。一是明确制定依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二是界定适用范围,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和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三是规定预算管理原则,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市级国库,纳入中央和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做到以收定支。四是明确部门职责,对市电影专资委、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等部门具体职责进行明确,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二)征收缴库,第8-14条,共7条。一是明确缴费范围和征收标准,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二是规定了具体征缴职责,由市电影专资办负责按月征收,核定电影票房收入,公示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三是明确了征缴渠道和收入分成比例,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分别缴入中央和市级国库。四是明确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第15-17条,共3条。一是明确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奖励等内容,主要包括奖励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奖励、资助优秀电影作品的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发行;奖励、资助影片放映工作;奖励建设城市数字院线,发展校园院线等特色院线;奖励重点电影制片基地、外景地、摄影棚等;资助电影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电影各类平台建设和维护、电影行业建设、重点电影活动;经市电影专资委批准用于本市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等7方面内容。二是明确市电影专资办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四)资金申报及分配,第18-22条,共5条。一是由市电影专资委确定年度市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政策,由市电影专资办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二是明确了补助和奖励两种资金补助形式。是规定了资金审核拨付程序,由市电影专资办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市电影专资委审核后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助资金。

(五)资金使用,第23-30条,共8条。一是市级电影专项资金预算变更报经市财政局批准,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二是项目单位不得将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用于办公场所建设、偿还债务、发放工资福利等支出。三是项目单位事前补助类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市电影专资办组织验收,经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备案。四是市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结转结余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绩效管理,第31-34条,共4条。一是市级电影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依据。二是市电影专资委加强对市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三是市电影专资办每年向社会公布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四是项目单位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

(七)附则,第35条。规定了本办法的实施期限,有效期为5年。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及对象包括:市电影专资委、市电影专资办、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我市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和院线、影片制作公司等。

三、制定依据

1.《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

2.《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9260号)

四、解释部门

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市财政局综合处,联系电话:022-23116659;市财政局教科文处,联系电话:022-23303740-2408;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电影处,联系电话:022-2314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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