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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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00012533XY/2020-0079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财教〔2016〕64号
主    题 :
财政审计\预决算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办学主管部门,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导向作用,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教职成〔2015〕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津政发〔2016〕3号)精神,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总量控制、逐年安排,目标管理、规范透明,绩效考评、奖优罚劣”的管理原则,建立稳定性与竞争性相协调的资金投入机制,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根据项目需要,结合专项资金需求和市级财力可能,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根据市教委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确定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  市教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依据专家论证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组织各高等职业院校开展专项资金及其支出项目绩效自评,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跟踪检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  高等职业院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实现绩效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校内信息公开和制度建设等工作,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等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建设和优质校建设。支持资金分为基本项目经费、重点项目经费和绩效经费。

(一)基本项目经费分为支持高等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建设经费和优质校建设经费。

1.骨干专业是指紧贴我市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校企合作深入、社会认可度高的专业。专项资金主要支持120个左右骨干专业建设。

2.优质校是指办学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社会服务能力强、综合办学水平领先的高等职业院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20所高等职业院校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二)重点项目经费从骨干专业和优质校建设的院校中,按照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优质骨干专业和国际先进水平院校建设的院校。

1.从120个左右骨干专业中,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照竞争性原则遴选50个优质骨干专业进行重点建设,使其达到国内顶尖水平。

2.从20个左右优质校中,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照竞争性原则遴选12所与国际化龙头企业长期合作、国际合作效果显著、具有国际影响力、拥有国际化专业教学团队的优质校进行重点建设,使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绩效经费依据绩效考核的结果对项目建设院校进行动态调整。对建设目标任务完成好的院校给予重点支持,对建设目标任务完成差的院校及时要求整改。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购置费。指用于完成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任务必须购置的教学、实习实训、消防、安全等设备,以及图书资源支出。

(二)教学课程建设费。指用于完成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任务发生的课程开发、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等支出。

(三)业务费。指用于完成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任务发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培训费、设备租赁费、专家咨询/评审费、仪器设备维护费。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基本项目经费、重点项目经费占专项资金总额的90%,绩效经费占专项资金总额的10%。

第十条  基本项目经费分为支持高等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建设经费和优质校建设经费。

(一)骨干专业建设经费。对入库的120个左右的骨干专业,分两批给予资金支持。其中,2016年给予其中60个专业平均300万元资金支持,2017年给予另外60个专业平均300万元资金支持。

(二)优质校建设经费。对入库的20所左右的优质校,从2016年至2020年连续五年给予资金支持。其中,2016年至2017年每年每所院校平均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2018年至2020年每年每所院校平均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经费分为支持高等职业院校优质骨干专业建设经费和国际先进水平院校建设经费。

(一)优质骨干专业建设经费。在入库的120个左右的骨干专业中重点遴选50个优质骨干专业,从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每年每个专业平均给予2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国际先进水平院校建设经费。在入库的20所左右的优质校中重点遴选12个世界先进水平院校,从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再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其中,每年每所院校在原来平均支持200万元的基础上,再平均给予3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绩效经费依据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两次绩效的结果,包括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执行率、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等指标,按照奖优罚劣、扶优扶强扶特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支持专业和院校建设层次不同,分两批进行申报和审核工作。其中,骨干专业建设、优质校建设申报和审核工作在2016年开展;优质骨干专业建设、国际先进水平院校建设申报和审核工作在2017年开展。

第十四条  各高等职业院校在2016年的11月底前、以后申报工作开展年度的9月底前,按照《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近年来的建设情况进行总结,根据建设任务向办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经费预算安排,经办学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教委、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五条  市教委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公开各院校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院校、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第十六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在申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专家对高等职业院校申报的材料进行论证。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论证结果和“十二五”期间高等职业教育各类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确定入库建设项目,并按照专业建设和学校建设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申报指南和预算控制额度,从项目库中遴选下一年支持项目建设院校,并确定资金分配结果。市教委在资金分配结果确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包括项目安排情况、资金分配金额等。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报送的经费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高等职业院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预算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履行规定的审批、备案等程序;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与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国家和我市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购买货物和服务的,要依法依规实施采购。高等职业院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院校资产统一管理。高等职业院校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高等职业院校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内部资金管理办法,自觉接受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和高等职业院校加强项目支出过程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制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建设成效不明显的项目,督促高等职业院校进行整改。对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项目资金管理绩效水平较低且整改不力的学校,缓拨或停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扣减绩效经费,核减经费将统筹用于支持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学校。

第二十四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高等职业院校要根据本办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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