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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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00012533XY/2020-0082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财规〔2018〕4号
主    题 :
财政审计\预决算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各区科委、各区科协: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规定,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科协对《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开展科普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科学配置原则。专项资金在安排上,要根据我市科普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统筹考虑,科学配置,合理安排,防止专项资金分散使用和重复安排。

(二)突出绩效原则。专项资金应对科学可行、效果明显、绩效目标明确的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予以支持。

(三)保障重点原则。专项资金使用,要突出重点。对涉及面广、效率高、示范作用大的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四)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市科委、市科协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第五条  市科委、市科协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查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  科普工作承担单位履行法人责任,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和决算,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条件,规范使用资金,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科普示范活动。主要用于科技展览、教育、竞赛、学术交流等群众性科普示范活动。

(二)科普阵地建设。主要用于科普基地和组织等各类科普载体的能力建设和特色活动开展等。

(三)科技服务。主要用于科技咨询、决策论证、专家评审等科技服务,以及服务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活动等。

(四)科普宣传。主要用于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科普出版、大众媒体及新媒体展示、宣传等。

(五)科普开发与信息化。主要用于科普资源和产品开发,以及基于互联网与移动网络的科普信息化建设等。

(六)科普工作推动。主要用于科普政策法规制定和贯彻落实方案、科技创新智库建设研究,公民科学素养调查分析、科普工作统计评价等。

(七)其它公益性科普工作及活动。

第五章 开支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设备费:指实施科普工作所需设备及专用仪器、展品的购置及运输等费用。

(二)租赁费:指实施科普工作所需租赁场地、设备、展品、专业通信、车辆等费用。

(三)能源材料费:指实施科普工作所需水、电、燃料、材料、宣传品等费用。

(四)外协费:指承担科普工作的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制作、测试以及其他协作所发生的费用。

(五)会议培训费:指实施科普工作等发生的会议培训费。

(六)差旅费:指实施科普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住宿、交通、餐饮等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实施科普工作过程中,项目人员出国境及境外专家来津所发生的费用。

(八)信息出版费:指实施科普工作所发生的资料、宣传推广、出版、印刷等费用。

(九)组织管理费用:为组织管理科普项目和科普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科普活动和项目跟踪检查费等。由市科委、市科协结合实际工作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核定。

(十)其他费用:指与开展科普工作密切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支出。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章 资金申报及分配

第九条 市科委、市科协应于项目启动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条件、范围以及期限等事宜,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条  科普工作承担单位按照本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提交给市科委、市科协,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科委、市科协对项目、活动以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履行专家评审,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资金安排,提交集体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由市科委、市科协送交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科委、市科协提出的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并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

第七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市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科普工作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八章   验 收

第十八条  科普项目和活动验收以《天津市科学普及项目(活动)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对任务书规定的项目(活动)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等指标进行考核和评价。项目验收不能代替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要求的其他验收内容。

第十九条  科普工作承担单位在项目(活动)任务执行期满后,六个月内必须完成项目验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在正式受理项目验收后,三个月内必须完成项目验收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活动)验收是以项目(活动)任务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活动)任务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主要包括:

(一)项目(活动)任务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活动)任务书确定的总经费(包括市财政支持资金、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三)项目(活动)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活动)实施的组织管理及机制创新情况。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市科协和市财政局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科普工作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科委、市科协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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