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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6-13 12:05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规定,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科协对《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起草背景

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

市财政局、市科协、市科技局(原市科委)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进行研究,并充分借鉴了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同时征求了天津市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天津市科技发展服务中心、天津市科普发展中心等单位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最终形成了《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十章二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章至第三章为总则、使用原则和职责分工,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使用原则,包括科学配置、突出绩效、保障重点及专款专用等原则。明确了财政部门、市科技局(原市科委)、市科协、科普工作承担单位等工作职责。

2.第四章和第五章为使用范围、开支范围及支持方式,主要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开支范围,其中支持范围主要包括科普示范活动、科普阵地建设、科普宣传等;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租赁费、能源材料费等。

3.第六章为资金的申报和分配,规范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等流程,明确了资金分配需履行的手续等。

4.第七章为专项资金管理,主要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支付,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等事项。

5.第八章至第十章为验收、监督检查和附则,主要明确了项目验收的程序、绩效管理、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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