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行政〔2021〕12号
各区财政局,各区司法局: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和《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21-2023年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专门化目录(司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20-2022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专门化目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9〕4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2021-2023年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专门化目录(司法)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司法局
2021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