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我市积极推动下,京津冀三地财政部门在《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基础上,于近日修订出台《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明确政府采购当事人的166项禁止行为,实现规范京津冀政府采购市场政策的“软联通”,有效提升京津冀营商环境“软实力”。
一是落实采购主体责任,保障公平竞争。《清单》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35类、127条禁止性事项,从平等对待市场主体、消除地域歧视限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明确采购需求和文件编制要求、规范采购文件获取和保证金退还、畅通质疑渠道、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等全流程规范采购行为,切实保证供应商依法公平参与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是规范评审专家管理,确保公正评审。《清单》列举涉及评审专家的5类、17条禁止性事项,以评审专家申报入库、评审开始前、评审过程中、评审结束后为主线,全方位规范评审专家参与采购活动全过程。聚焦专家存在利害关系不回避、收受不正当利益、不履行专家义务、泄露应保守的秘密等方面问题,加强评审活动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三是引导依法有序竞争,促进诚信采购。《清单》共包含涉及供应商7类、22条禁止性事项,从存在关联关系、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未依法签订合同、不依法履行合同以及在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提供虚假材料等角度出发,引导供应商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供应商诚实经营、公平竞争。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以实施《清单》为契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充分发挥“1+1+1>3”监管机制,深化三地政府采购优质资源共享共用,推动三地政府采购一体化向更深层次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