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市水务局印发《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落实国家安排部署、立足我市实际情况”总体思路,围绕“税制平移、有序衔接”基本原则,全力推进我市水资源税改革。
一是确保平稳调整。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授权,结合我市水务部门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新设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等优惠政策,调整税额标准,确保企业税负平稳。
二是强化分类调控。严格落实国家政策规定,对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根据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情况设置税额标准,并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提高税额标准,充分发挥税收导向作用。
三是体现惠农利民。为减轻农业农村用水负担,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平稳有序推进我市水资源税改革,为建设美丽天津贡献财政力量。